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3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136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么红刚,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理人:***(系么红刚之妻),汉族,户籍地同么红刚。
原审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1239号504-1室。
法定代表人:任井春,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明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H10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么红刚、原审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明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4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俞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