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24219号
原告:***,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侯娟(系***之妻),汉族,户籍地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任井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男。
被告:上海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林,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涛,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冲,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尧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蒙娜,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明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以其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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