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5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13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因申请人***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165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56,53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