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5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13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因申请人***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165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56,53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