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桃源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峨眉山桃源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峨眉山峨秀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81执1562号
峨眉山桃源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峨眉山峨秀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桃源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峨秀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被执行人峨眉山峨秀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948412.5元(2019年7月20日当期利息49995.83元,从2020年8月21日起以未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加95BP计算至2022年1月18日为686666.6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为211750元);被执行人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及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镇××村××组[产权证号:峨眉国用(2014)第76072号]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8348元。
执行中,在先顺位抵押权人峨眉山佳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峨眉山康源食品有限公司均向本院书面承诺抵押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扣除首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峨眉山市支行的债权后,由本案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而后再按抵押顺序受偿。本院依法委托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后予以网络公开拍卖,因无人购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镇××村××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峨眉国用(2014)第76072号]折价35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峨眉山桃源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用以抵偿申请执行人代为归还首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峨眉山市支行抵押债权本金1200万元,利息697266.67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本案诉讼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1900元、执行费78348元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36662.5元、迟延履行利息211750元。余额11127272.83元优先用于土地过户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税费(如有余额按抵押顺序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