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81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宇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外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1383.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