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423执182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挹秀路3号(东苑小区西大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K7Y2T7L。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1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92389C。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3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0581.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74元,执行费1030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保险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