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0423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1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92389C。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村中豪空港产业城1期A8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MA6K3Y0A7T。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与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23执1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