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悦承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悦承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13512号
原告: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52号永丰大厦5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悦承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许怡。
原告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悦承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79元,但原告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倪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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