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悦承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俊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悦承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3153号

原告:成都中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勃,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悦承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4栋3层304、305号。

法定代表人:宗渝。

原告成都中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悦承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中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中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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