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27民初50号
原告:**,藏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洛扎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8MAB02A0X5P。
负责人:甘某。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其米卓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次仁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