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23民初90号
原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藏族,务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南路三段49号综合楼5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4259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2023年9月5日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卓 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