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1民初2号
原告:***,女,1968年3月5日生,汉族,扶沟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住扶沟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花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06712659B。
法定代表人:邵世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友,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东后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175483732。
法定代表人:*小兵,经理。
被告:*小兵,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扶沟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小兵、***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