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359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周口市扶沟县花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06712659B。
法定代表人:邵世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要举,男,汉族,1978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要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20元减半收取13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军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