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1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花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06712659B。
法定代表人:邵世民。
被执行人: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东后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175483732。
法定代表人:*小兵。
被执行人:*小兵,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小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小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0年11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小兵、***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最低100万元。二、下余工程款及利息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三、如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小兵、***未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的第一项规定,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对扶沟县鼎红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未出售的房产进行拍卖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21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