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2492号
原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花园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06712659B。
法定代表人:邵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开元路开元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DXX978。
法定代表人:郑晓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冬冬,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4元,由原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