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扶沟博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1民初1516号
原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花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621706712659B。
法定代表人:邵世民。
委托代理人:赵地,男,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贺,男,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文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621068925739T。
法定代表人:闫铁良。
原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扶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收案,原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翟红卫
审 判 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徐春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左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