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1民初3050号
申请人: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花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06712659B。
法定代表人:邵世民,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扶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文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068925739T。
法定代表人:闫铁良,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扶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扶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19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扶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19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