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终3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以西、金明裕商住楼以北文兴大厦1、2、3层。
负责人:管利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女,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通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江,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珠,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生,住江苏省溧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明爽,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花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邵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明爽,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李成江、张长珠、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杜 琦
审判员 张景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得海
书记员王月
书记员时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