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要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359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周口市扶沟县花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067126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20元减半收取13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