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149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瓮水街道办事处新庄社区杉树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061028920J。
被申请人: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崇州市廖家镇民和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050063595P。
申请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3019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完毕后,申请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