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廖家镇民和村1组。
法定代表人:陈冬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车江片区服务中心车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
申请执行人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30269元(含执行费7627元,不含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DP××××奥迪牌、湘D3××××丰田牌、湘D6××××长安牌共三辆车。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同年12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认可,对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三辆车(已查封未控制暂不能处置)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剑星
审 判 员 杨秋桂
审 判 员 蒋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霁清
书 记 员 肖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