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执229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70196Y。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108号东来大厦20楼F座。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鲁选超,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62448A。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忠,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云05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人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资金、车辆、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及存款登记,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在互联网公开。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资金为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聂江涛
审判员 王开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