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开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4715号
原告:西宁开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595005571F),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蒲文国,系公司经理。        
被告:***(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70196Y),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108号东来大厦20楼F座。        
法定代表人:刘明。        
原告西宁开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宁开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开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开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西宁开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马华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燕飞婷
书记员    毛洪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