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02执2351号
申请人云南博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自桥,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50660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丽景园东路。
被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德才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9723187-6。
地址:陆良县召夸镇新庄村蜂子山。
关于申请人云南博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德才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云0322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办理。执行标的500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11700元,执行费57464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无银行存款,位于陆良县召夸镇新庄村蜂子山房产证号(00033032)及房产证号(00033031)号已被我院查封,因该房屋有抵押且有保全查封,云D×××××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云D×××××号江铃牌小型轿车、云D×××××号保时捷轿车已被陆良县人民法院移交至我院之前就查封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人约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8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陈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巴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