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博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县德才义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02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博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自桥,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50660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丽景园东路。
被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德才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陆良县召夸镇新庄村蜂子山。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博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德才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作出的(2016)云0322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博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30日向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0月19日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指令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0万元,执行费128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均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经调查,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德才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可供执行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云南博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电话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恢4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