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22执恢40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博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江东丽景园东路。
被执行人:高国民,男性,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陆良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博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国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人高国民欠债过大,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高国民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有云A×××××牌照轿车一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并申请布控,但该车尚未实际控制。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国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云0322执恢40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