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398号顺新时代大厦写字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沈南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澳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58号鼎易天城9幢B座1101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澳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昆明澳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序金
审 判 员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