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2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澳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68125458-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7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2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6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9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现已冻结该账户,申请人所提供被执行人在曲靖分公司有债权,经过实际调查核实无该债权,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现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