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澳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何某某、昆明澳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2执4244号
申请执行人:何**,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昆明澳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125458-2。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58号鼎易天城9幢B座11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昆明澳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432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澳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