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泓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祥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75号
申请人:四川祥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598381。
法定代表人:饶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枭然,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理工大学创业大厦B座9204-9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27161703。
法定代表人:陈亚雷。
四川祥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及财产进行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45408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保障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函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145408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祥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万杰
审判员  黄 芳
审判员  廖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谭世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