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明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923民初2880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明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老火车站站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BTP8MU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大英县隆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8号楼2层20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4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明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5日向本案申请追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四川省明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15000元,原告不再就本案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明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为由,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