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金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康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5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金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百和镇,组织机构代码:579618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康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社区13号2幢5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678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泸仲字第15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康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康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康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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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詹毅
审判员杨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