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民初1627号
原告: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朗乡龙庆村龙庆大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75652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浙杭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2650167Q。
法定代表人:**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浙杭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8092.5元,由原告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国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