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保318号

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31709523N。

法定代表人:吕可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潍高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10460889E。

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715395.04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鲁0322财保16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715395.04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徐龙

书记员焦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