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保318号
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31709523N。
法定代表人:吕可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潍高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10460889E。
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715395.04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鲁0322财保16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715395.04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徐龙
书记员焦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