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执保385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31709523N。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吕可东。
被申请人:贾善永,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贾善永、***的银行存款在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鲁0322财保20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贾善永、***的银行存款在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