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一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6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一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新村西路42号铂金大厦一层营业房42甲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Q59YG55。
法定代表人:孟实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31709523N。
法定代表人:吕可东,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一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鲁0302民初468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6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山东一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一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660000.00元以内的冻结或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