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1174号
申请人:淄博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淄博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8月21日作出了(2023)鲁0322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