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1233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3170952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8月29日作出了(2023)鲁0322民初223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9月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岭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