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5465号
原告:北京凯菲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2-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世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7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凯菲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菲尔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世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凯菲尔公司称被告已支付完款项,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凯菲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凯菲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