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8116号
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成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紫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紫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3月2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