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8116号 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成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紫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紫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3月2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