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3467号
原告: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东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