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3467号 原告: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东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泰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