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90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