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6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俊领,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太康县毛庄镇邢霞小学,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未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邢霞,该校校长。
第三人: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指挥部1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7406594Q。
法定代表人:张铁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太康县毛庄镇邢霞小学、孙俊领、***、第三人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76元,减半收取计32,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立峰
审 判 员 程海港
审 判 员 许战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可可
书 记 员 彭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