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7民初242号
原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指挥部1号楼2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7406594Q。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东段中汇江南印象1号楼1单元14层西套(14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694877834U。
法定代表人:胡靖波,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泰丰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汇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泰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被告河南中汇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靖波、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泰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河南中汇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576985.49元及利息141744元(利息按月息1%,自2021年11月18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日,实际主张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中汇公司与原告签订“太康县中汇江南印象”三期项目,原告依约进场进行施工,后因被告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造成该项目停工至今。2021年10月17日,原、被告根据施工图纸及双方实际投资额对工程款项进行结算,经结算,河南中汇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42776985.49元。河南中汇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20万元,剩余工程款26576985.49元至今未付。被告因而向原告出具工程欠款证明、还款承诺书和欠条。工程欠款证明及还款承诺书和欠条出具后,二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剩余款项。故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依法予以裁判!
被告河南中汇公司辩称,被告河南中汇公司欠原告工程款属实,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程款属实,被告**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汇公司经过协商,自愿签订《中汇.江南印象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河南中汇公司发包的“中汇.江南印象三期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太康县团结路与谢安路交叉口。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周发改投资[2014]236号。工程内容:中汇.江南印象三期住宅小区,楼号分别为10#、11#、12#、13#、15#、16#、33#、34#,共8个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6000㎡。资金来源:自筹。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范围以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等。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约为:单方造价暂定1500∕㎡,总价暂定5400万元。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批次支付,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余3%作为质保金。双方还对其它合同内容进行约定(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派人进场施工,并先后将涉案12#、13#、15#、16#商品住宅楼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并封顶、10#、11#商品住宅楼建设至第九层(缺两层未封顶)。33#、34#商品住宅楼尚未开工建设。原告所承建的涉案商品住宅楼,均为单元成套建筑结构。每套建筑面积主要为107.42㎡、82.93㎡、90.33㎡、84.61㎡。原告共建成单元住宅商品房330套。在施工期间,被告河南中汇公司先后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价款1620万元。后因被告河南中汇公司未能按照工程进度和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导致该建设工程停工。经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汇公司根据施工图纸及双方实际投资数额派人确认核算,确定了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损失,被告河南中汇公司向原告出具“决算书”,确认该建设工程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42776985.49元。2021年10月17日,被告河南中汇公司、被告**作为欠款单位和欠款人,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欠条及还款承诺书”,确认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20万元,还下欠原告工程款26576985.49元未支付,并承诺自还款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指定账户足额支付工程款,若逾期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全部工程款,追究被告河南中汇公司和被告**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被告**自愿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原告所承建的330套单元商品住宅,被告河南中汇公司已以按揭、全款、抵账、交付定金等方式出售190套、用于在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借款89套、尚有51套尚未出售和抵押。上述部分单元商品住宅房屋还被依法查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汇.江南印象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资料、决算书、欠款证明、欠条及还款承诺书、已出卖房屋合同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易折价、拍卖外,承办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已查清案件事实,原告承包被告河南中汇公司发包的“中汇.江南印象三期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工程,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和被告河南中汇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涉案建设工程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建设,被告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工程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在双方确认工程量并决算出工程价款后,被告河南中汇公司应当按照双方所确认的数额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价款。由于被告河南中汇公司未能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价款并按法定利率支付所欠工程价款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自然人,自愿在“欠款证明”、“欠条及还款承诺书”签名,并承诺与被告河南中汇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价款,且在诉讼过程中,仍同意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价款,系对其民事权利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应对被告河南中汇公司所欠原告工程价款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对涉案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区分涉案所建商品房现状,分别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涉案建设工程优先顺序应当按照消费者已购买最先保障、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原则,予以区分。既涉案已经被消费者购买的190套商品房,原告不再享有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对其它涉案140套商品房,原告依法享有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下欠建设工程价款26576985.49元并按法定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及请求对部分涉案商品住房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26576985.49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价款26576985.4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工程价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所建设的140套单元商品住宅房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40套商品住宅房屋楼号、房号及面积详见判决书附件);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94元,由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春生
审判员  王向阳
审判员  刘斯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凯
附件:
原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太康县团结路与谢安路交叉口“中汇.江南印象三期住宅小区项目”140套,享有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商品住宅房屋具体楼号、房号及面积:
10-东1-1-东
84.61
10-东3-1-西
84.61
11-东-2-7-西
107.54
10-东1-2-东
84.61
10-东3-2-西
84.61
12-东1-1-东
106.54
10-东1-3-东
84.61
10-东3-3-西
84.61
12-东1-1-西
106.54
10-东1-4-东
84.61
10-东3-4-西
84.61
12-东1-2-西
106.54
10-东1-5-东
84.61
10-东3-5-西
84.61
12-东1-3-西
106.54
10-东1-6-东
84.61
10-东3-6-西
84.61
12-东1-4-西
106.54
10-东1-1-西
90.33
11-东1-1-东
107.54
12-东2-1-东
106.54
10-东1-2-西
90.33
11-东1-2-东
107.54
12-东2-2-东
106.54
10-东1-3-西
90.33
11-东1-3-东
107.54
12-东2-1-西
106.54
10-东1-4-西
90.33
11-东1-4-东
107.54
12-东2-3-西
106.54
10-东1-5-西
90.33
11-东1-6-东
107.54
12-东3-1-东
106.54
10-东1-6-西
90.33
11-东1-7-东
107.54
13-东1-5-东
82.93
10-东2-1-东
90.33
11-东1-1-西
107.42
13-东1-6-东
82.93
10-东2-2-东
90.33
11-东1-2-西
107.42
13-东1-7-东
82.93
10-东2-3-东
90.33
11-东1-3-西
107.42
13-东1-8-东
82.93
10-东2-4-东
90.33
11-东1-4-西
107.42
13-东1-10-东
82.93
10-东2-5-东
90.33
11-东1-5-西
107.42
13-东1-11-西
89.14
10-东2-6-东
90.33
11-东1-6-西
107.42
13-东2-1-西
109.33
10-东2-1-西
90.33
11-东1-7-西
107.42
13-东3-1-东
89.14
10-东2-2-西
90.33
11-东2-1-东
107.42
13-东3-2-东
89.14
10-东2-3-西
90.33
11-东2-2-东
107.42
13-东3-8-东
89.14
10-东2-4-西
90.33
11-东2-3-东
107.42
13-东3-1-西
82.93
10-东2-5-西
90.33
11-东2-4-东
107.42
13-东3-3-西
82.93
10-东2-6-西
90.33
11-东2-5-东
107.42
13-东3-4-西
82.93
10-东3-1-东
90.33
11-东2-6-东
107.42
13-东3-6-西
82.93
10-东3-2-东
90.33
11-东2-7-东
107.42
13-东3-7-西
82.93
10-东3-3-东
90.33
11-东-2-2-西
107.54
13-东3-8-西
82.93
10-东3-4-东
90.33
11-东-2-3-西
107.54
13-东3-10-西
82.93
10-东3-5-东
90.33
11-东-2-4-西
107.54
13-东3-11-西
82.93
10-东3-6-东
90.33
11-东-2-5-西
107.54
10-东1-7-东
84.61
10-东2-9-西
90.33
11-东2-8-东
107.42
10-东1-8-东
84.61
10-东3-7-东
90.33
11-东2-9-东
107.42
10-东1-9-东
84.61
10-东3-8-东
90.33
11-东2-10-东
107.42
10-东1-10-东
84.61
10-东3-9-东
90.33
11-东2-11-东
107.42
10-东1-11-东
84.61
10-东3-7-西
84.61
11-东2-8-西
107.54
10-东1-7-西
90.33
10-东3-8-西
84.61
11-东2-9-西
107.54
10-东1-8-西
90.33
10-东3-9-西
84.61
11-东2-10-西
107.54
10-东1-9-西
90.33
10-东3-10-西
84.61
11-东2-11-西
107.54
10-东1-10-西
90.33
10-东3-11-西
84.61
12-东2-10-西
106.54
10-东1-11-西
90.33
11-东1-8-东
107.54
13-东2-2-西
109.33
10-东2-7-东
90.33
11-东1-9-东
107.54
13-东2-3-西
109.33
10-东2-8-东
90.33
11-东1-10-东
107.54
13-东2-8-西
109.33
10-东2-9-东
90.33
11-东1-11-东
107.54
13-东3-9-东
89.14
10-东2-10-东
90.33
11-东1-8-西
107.42
15-东2-1-西
119.99
10-东2-11-东
90.33
11-东1-9-西
107.42
15-东2-8-西
119.99
10-东2-7-西
90.33
11-东1-10-西
107.42
16-东1-3-西
106.67
10-东2-8-西
90.33
11-东1-11-西
107.42
16-东1-4-西
10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