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508号
原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MAGG02,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2507169C,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少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7406594Q,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指挥部1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婵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