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市喜来乐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02民初2085号
原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7406***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喜来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东段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31744545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喜来乐家具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决定对被告周口市喜来乐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口市喜来乐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76037.0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文书。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