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02民初2175号
原告:河南省圣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市辖区昌建MOCO新世界B栋10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FH75G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A座第4层405室。统一社会信用:914116007470659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圣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2024年3月27日,原告河南省圣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圣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圣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3.5元,由原告河南省圣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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