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执保249号
申请人: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7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3578713.77元财产和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保函保单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78713.7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 依 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