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1民初73号
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东天途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067721843。
法定代表人:李保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田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81732488769R。
负责人:范立虎。
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被告义马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欣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娟
书 记 员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