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

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南阳市圣泓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辖53号 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东天途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圣泓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圣泓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工程款301435元;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33830元,自2019年5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际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301435元*2.58*4.35%=33830元);请求被告承担木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4月23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道路标线《热熔型及震荡型》施划工程,被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时保质保量充成了施工工程,总工程款为:301435元。但原告施工工程完成后被告却迟迟未付款。此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均拒绝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其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只得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案涉道路标线施划工程,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发生在南阳市卧龙区、宛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95种金融类、9种建设工程类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于2022年4月8日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2年5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本案原告所施工的道路标线施划工程是针对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该案的工程所在地在宛城区汉冢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涉及95种金融类案件(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及其他相关类型案件由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起诉至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符合上级法院作出的专属管辖的规定,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承揽合同为由将该案移送宛城区人民法院不妥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结合本案,原告所施工的道路标线施划工程是针对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因此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案涉工程地址位于南阳市中心城区,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文件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集中受理发生在南阳市中心城区的95种金融类、9种建设工程类民事案件。本案属于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应由该院管辖。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璐